“老干媽”不許“老大媽”腌菜
香辣突出、回味悠長……近年來,憑借獨特的風味,“老干媽”在持續暢銷國內外市場的同時,與同行之間的商標權屬糾紛亦不期而至。圍繞著申請注冊在腌制蔬菜等商品上的1件“老大媽”商標,貴州的“老干媽”與福建的“老大媽”便展開了一場商標權屬爭奪。
日前,雙方歷時4年的商標權屬紛爭終于塵埃落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為,福建省南安市阿慶嫂食品有限責任公司(下稱阿慶嫂公司)申請注冊的“老大媽”商標,構成對貴州省貴陽南明老干媽風味食品有限責任公司(下稱老干媽公司)持有的馳名商標“老干媽及陶華碧頭像”與“老干媽”的摹仿,據此維持了原審判決,即對“老大媽”商標在腌制魚、蔬菜罐頭、牛奶、食用油脂、果凍商品(下稱復審商品)上予以核準注冊,在腌制蔬菜、花生醬等其他指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不予核準。
“老干媽”異議“老大媽”
此次紛爭源于2011年12月通過初步審定并公告的第7811704號“老大媽”商標(下稱系爭商標)。據中國商標網信息顯示,系爭商標由阿慶嫂公司于2009年11月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29類腌制魚、蔬菜罐頭、牛奶、食用油脂、果凍商品、腌制蔬菜、花生醬、加工過的瓜子商品上。
據了解,阿慶嫂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經營范圍為生產加工經營罐頭(果蔬罐頭)、食醋(釀造食醋)等。
2012年3月,老干媽公司引證其持有的兩件“老干媽及陶華碧頭像”商標與4件“老干媽”商標,針對系爭商標提出異議申請,主張系爭商標與其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而且構成對其馳名商標的摹仿。
據了解,老干媽公司據以引證的商標分別為第1944496號“老干媽及陶華碧頭像”商標(下稱引證商標一)、第3315690號“老干媽”商標(下稱引證商標二)、第3607402號“老干媽”商標(下稱引證商標三)、第1381611號“老干媽及陶華碧頭像”商標(下稱引證商標四)、第2021191號“老干媽”商標(下稱引證商標五)、第3315689號“老干媽”商標(下稱引證商標六)。上述6件引證商標分別核定使用在腌制蔬菜、辣椒油等商品上,權利人均為老干媽公司,目前均處于專用權有效期內。
針對老干媽公司對系爭商標提出的異議申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于2013年1月作出裁定,對系爭商標予以核準注冊。
老干媽公司不服商標局上述裁定,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申請復審。
經審理,商評委于2014年3月作出異議復審裁定,認定老干媽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認定在系爭商標申請注冊日前,引證商標四、引證商標五、引證商標六已構成馳名商標,且系爭商標指定使用的復審商品與老干媽公司主張馳名的商標核定使用的豆豉、醬菜(調味品)商品關聯性不強,因此系爭商標的注冊使用不易誤導公眾,致使老干媽公司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同時,系爭商標使用在復審商品以外的其他指定商品上,與引證商標一、引證商標二、引證商標三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據此裁定系爭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予以核準注冊,在其他指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不予核準。
老干媽公司不服商評委裁定,隨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老大媽”不敵“老干媽”
在一審法院判決撤銷商評委上述裁定,并判令商評委重新作出裁定后,商評委不服原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老干媽公司所提交的在案證據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足以證明在系爭商標申請注冊日前,通過老干媽公司長期、廣泛、持續地宣傳和使用,引證商標四、引證商標五、引證商標六在豆豉、辣椒油等核定使用商品上已經為我國相關公眾廣為知曉,構成馳名商標。
同時,系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四、引證商標五、引證商標六在文字構成、呼叫和視覺效果上相似程度較高,系爭商標并不能形成明顯區別于上述3件引證商標的顯著特征,因此系爭商標構成對上述3件引證商標的摹仿。
另外,二審法院認為,系爭商標指定使用的復審商品與引證商標四、引證商標五、引證商標六核定使用的豆豉、辣椒油等商品,雖然在原料和制作方法上存在一定差異,但均系日常生活中的常見食品或食用調味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存在較大關聯性。在系爭商標與上述3件引證商標標識近似的情況下,相關公眾在購買上述商品時,容易認為系爭商標與3件引證商標具有相當程度的聯系,進而減弱3件引證商標的顯著性或者不正當地利用其市場聲譽,致使老干媽公司對已經馳名的3件引證商標享有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
綜上,二審法院認定原審判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據此判決駁回了商評委的上訴,維持了原判。(本報記者 王國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