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北京歸去來兮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下稱北京歸去來兮公司)欲在培訓、教育等服務上申請注冊“91外教”商標,先后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及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以缺乏顯著性為由予以駁回。北京歸去來兮公司不服商評委決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日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判決維持了商評委被訴決定。
據了解,該案申請商標為第11656679號“91外教”商標,由北京歸去來兮公司于2012年10月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41類培訓、教育等服務上。
2014年1月商標局作出決定,駁回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隨后北京歸去來兮公司向商評委申請復審。
在商評委作出對申請商標予以駁回的決定后,北京歸去來兮公司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北京歸去來兮公司訴稱,申請商標沒有直接表示指定服務的特點?!?1”并非經常被讀為“就要”的諧音,具有作為商標的顯著性?!?1外教”整體上具有顯著性,對指定服務的特點僅僅有暗示作用,而不是直接表示了指定服務的特點。而且申請商標在使用中已經獲得了顯著性。另外他人申請注冊的第1969597號“51job.com”商標、第9710643號“91up有效學習”商標、第11920639號“91拓訓”商標已獲初步審定或核準注冊,基于相同的審查標準,申請商標也應被核準注冊。
法院經審理認為,申請商標由數字“91”與漢字“外教”組成,漢字“外教”系對培訓等服務的直接描述,故申請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為數字“91”。一方面,數字“91”本身的顯著性并不強;另一方面,根據中國相關公眾的認讀習慣,數字“91”構成漢字“就要”的諧音。進而,“91外教”也易被認讀為“就要外教”。因此,申請商標“91外教”描述了其指定使用的第41類培訓等服務的內容等特點。另外,商標審查具有個案性,其他商標獲得初步審定或核準注冊的情形,并不能作為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必然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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