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趙世猛 通訊員文海宣北京報道)因認為廣告代言合同到期后相關酒廠繼續使用其肖像構成侵權,著名演員潘長江將安徽省佰年誠君經貿有限公司(下稱安徽佰年公司)、四川盼長江酒業有限公司(四川盼長江公司)等告上法庭。日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一審審結了該案,認定安徽佰年公司與四川盼長江公司侵犯了潘長江的肖像權,判令二者連帶賠償原告潘長江130萬元。
據悉,2010年3月,潘長江與安徽佰年公司簽訂了為期兩年的《平面廣告代言合同》,合同期限屆滿后雙方未續訂合同,但安徽佰年公司、四川盼長江公司仍大量生產帶有潘長江肖像的瓶裝酒,并在酒瓶、外包裝盒、宣傳海報、官方網站上繼續使用潘長江的肖像,潘長江認為上述行為侵犯了他的肖像權,于是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安徽佰年公司及其關聯公司四川盼長江公司在合同期滿而未續約的情況下,繼續在商品或其開辦、控制的網站及廣告宣傳材料上使用潘長江的肖像,構成侵權。最終,法院一審判決安徽佰年公司、四川盼長江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并賠償潘長江經濟損失130萬元。
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明確表示是否會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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