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廣州藍月亮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廣州藍月亮公司)欲在肥皂、洗衣液等商品上申請注冊“藍月光”商標,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及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以申請商標與在先注冊的引證商標“月光”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為由,先后決定駁回其在去漬劑等商品上的注冊申請,初步審定其在牙膏等商品上的注冊申請。廣州藍月亮公司不服上述決定,隨后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日前,法院一審判決維持了商評委被訴決定。
據了解,申請商標為第12634103號“藍月光”商標,由廣州藍月亮公司于2013年5月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3類肥皂、洗發液、洗手膏、浴液等商品上。
2014年4月,商標局作出商標部分駁回通知書,以申請商標與兩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為由,決定:初步審定申請商標在牙膏等商品上的注冊申請;駁回申請商標在洗衣用織物柔軟劑、去漬劑等商品上的注冊申請。
該案引證商標一為第4257133號“月光”商標,由納愛斯集團有限公司于2004年9月提出注冊申請,后被核定使用在第3類清潔制劑商品。引證商標二為第5418056號“月光及圖”商標,由廣東省自然人程某于2006年6月提出注冊申請,后被核定使用在第3類研磨劑、磨光制劑等商品上。
廣州藍月亮公司不服上述決定,向商評委申請復審,在商評委決定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后,廣州藍月亮公司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廣州藍月亮公司訴稱,申請商標“藍月光”是其在先已被核準注冊的“藍色月光”商標的簡稱,與“藍色月光”品牌在消費者認知中具有同一性,而且申請商標經過其長期推廣,在市場上具有一定知名度。另外,申請商標“藍月光”與兩引證商標均不構成近似商標,故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應予以核準注冊。
法院經審理認為,申請商標“藍月光”完整包含了兩引證商標的主要認讀部分“月光”,使得上述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方面相近,消費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況下難以將上述商標相區分,已分別構成近似商標。上述商標同時使用在洗衣劑、清潔制劑等類似商品上,易導致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王國浩)
文章來源:http://www.cipnews.com.cn/showArticle.asp?Articleid=38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