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鬼吹燈》系列小說作者天下霸唱狀告電影《九層妖塔》出品方侵犯其署名權及保護作品完整權,要求中國電影股份有限公司以及電影導演陸川停止電影傳播,賠禮道歉并賠償100萬元。
原告認為,雖然被告獲得了將其小說改編并攝制成電影的合法權利,但電影從情節到人物設置,甚至是背景設置都跟原著相差甚遠,對原著“粉碎性”改編已經超出了必要的改動范圍。因此,原告認為,電影《九層妖塔》不尊重原著,進行肆意改動,侵犯了其保護作品完整權。
司法實踐中,對保護作品完整權的適用長期處于不清晰的狀態,尤其是將小說演繹成電影時,經常會碰到類似的問題。如何界定新作品是否構成必要的修改、合理的修改,或是超出范圍的修改,業界持有不同意見。筆者認為,要化解此類爭議,有必要厘清保護作品完整權的權利邊界。
1.保護作品完整權與改編權的區別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保護作品完整權指的是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同時,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十條還規定,著作權人許可他人將其作品攝制成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視為已同意對其作品進行必要的改動。
不少人誤認為,保護作品完整權與改編權是對等的,但實際上兩者有較大的區別。保護作品完整權是作為人格權保護人格利益,而改編權是作為財產權保護財產利益。因此,對于精神利益的損害是適用保護作品完整權的本質前提。如果行為人在自己家中實施歪曲、篡改作品的行為,不會影響作者的精神利益,不會侵犯保護作品完整權。
需要指出的是,判斷精神利益的損害需要一定的客觀標準,不能完全以個人主觀的感受作為判斷依據。例如,2015年6月,上海某法院受理了一起民事案件,一名男子聲稱自己在看電視時,著名女星趙薇在電視劇中的瞪眼表演令他遭受精神損失。很多人認為,這個訴求讓人難以接受。也許該名男子果真遭受了精神上的傷害,但判斷精神利益的損失卻不可能依據該男子的主觀判斷。
2.確定侵犯作品完整權的標準
保護作品完整權的客觀標準是對作者的聲譽或名譽產生損害。在《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下稱《伯爾尼公約》)和許多國家的立法中都明確了這一要件,我國法院在適用保護作品完整權時也大多以此作為標準。實際上,保護作品完整權類似于名譽權,或者說是一種特殊的名譽權,都是旨在保護人格尊嚴,其特殊性在于侵權的載體是作者創作的作品。作品是作者人格的衍生,侵犯作品完整權會造成作品社會評價降低,從而也會造成作者的名譽受損,只是這種受損標準的判斷相比于一般的名譽權有所不同。
保護作品完整權的名譽受損標準具有一定的彈性,在實踐操作中的把握,一定程度上取決于各國不同的文化特性。如美國文化頗具包容性和開放性,對于作品完整權的保護力度則相對較小。除了視覺藝術作品,美國版權法中甚至沒有對其他作品建立精神權利的保護,但美國仍然認為其實質上符合《伯爾尼公約》的國際義務。在沒有人格權法律定義的美國可以通過其他法律來實現保護作品完整權。如美國聯邦第二巡回上訴法院在1976年判決的吉列姆訴美國廣播公司案中,原告蒙蒂巨蟒(Monty Python)是一個幽默劇的表演團隊,其為英國廣播公司創作并表演了一系列的幽默劇。英國廣播公司錄制了該幽默劇并獲得了其版權,隨后轉讓了該節目在美國的版權,最終由美國廣播公司獲得該系列中6組節目的版權,分別以兩組各90分鐘的節目進行播放。但美國廣播公司刪除了每組中24分鐘的內容,其部分原因是為了留存商業廣告的時間,另一部分原因在于節目內容不適合美國觀眾觀看。由于美國版權法基于經濟激勵的立法目的,精神權利與之格格不入從而不存在于聯邦版權法中,因此,法院沒有支持原告的著作權訴因。但法院認為,蘭哈姆法第四十三(a)條可以用來保護人格利益,因此適用該規定來實現保護作品完整權,最終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進一步說,侵犯作品完整權通常需要導致公眾對原作品的思想、觀點或內容產生誤解或混淆作為要件,這類似于侵害名譽權中的誹謗行為,使公眾產生認識錯誤而損害社會評價。美國對于保護作品完整權適用蘭哈姆法第四十三(a)條,其核心正是在于公眾的混淆可能性。
如果公眾在看到改編作品后,不對原作品的思想、觀點或內容產生誤解,那么通常不會構成對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侵犯。如對于作品進行滑稽模仿雖然改變了原作品所表達的思想感情,但由于其不會使觀眾產生誤認混淆,從而通常不侵犯保護作品完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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